《三十而已》中顧佳手撕林有有是否有法律依據? (以下以加州家庭法來回答)

by | Aug 5, 2020 | Community Property, Family Law, Firm News |

“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

《三十而已》中,顧佳在許幻山及林有有面前直接把帳算清楚,有很多人會都在問,這些合法嗎?

在婚姻之中,夫妻雙方都有權利使用及支配共同財產。(加州家庭法 FAM § 1100) 夫妻雙方都有權支配共同財產,也可以將共同財產在對方書面同意下贈與(包括低價轉讓)或賣給第三者。

許幻山拿家裡錢去包養林有有肯定是沒有顧佳的許可,更不用說書面同意了。

Q1:那顧佳有沒有辦法把許包養林的錢拿回來呢?

答案是有的,在加州家庭法 FAM § 1101 就有相關的條例來解決這種問題。在家庭法院處理的範圍,即夫妻之間包括在離婚的情況下,受損方(顧佳)可以要求對方(許幻山)賠償一半包養“小三”的錢,因為包養“小三”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受損方想要法院判決,法院是可以要求雙方提供證據及精算這些包養“小三”的錢花哪了,怎花的,花了多少,是否只有單方有受益 (enjoyment)。雖然加州是無過錯離婚,但是包養“小三”花掉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還是可以從出軌方要回一半的。

加州最經典的大概就是脫衣舞的案例了。法院支持并判定男方花在脫衣舞場所的花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女方沒受益,女方有權要回一半男方花費在脫衣舞場所的共同財產。

有些人可能會想,如果配偶是個賭鬼,常跑賭場,這算不算是在沒許可的情況下花共同財產?這完全就要看實際情況如何了。因為賭場有輸也有贏。(輸的也算共同財產,贏的也算共同財產。)有的配偶可能本人不賭,但是很喜歡接受賭場給的福利(Free Room, Free Spa, Free Meal),那也算是雙方都有享受共同財產的花費。

在現實生活中配偶一方的花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是否同意或受益,需結合案件情況個案分析。

其次,加州法律是否允許受損方配偶像電視劇中的顧佳一样直接要求“小三”还钱呢?答案是可以,但需向加州民事法庭,而不是家事法庭,提起确认贈與無效訴訟,要求林有有返還許幻山在她身上所花的共同財產部分。最近最有名的案子就是洛杉磯快艇前女主人(Sterling) 到地方法院告“小三” (Stiviano)追討家產,包括房子,車子,及現金。法院最後判决將房產車子轉移到女主人名下,且“小三”要還錢。

Q2:那顧佳或是林有有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答案是很難。因為正妻與“小三”起衝突,不算是家庭暴力(因為這兩人沒有親屬關係),所以不在家庭法的保護範圍內,而屬於民法範圍。民事騷擾禁止令 (Civil Harassment Protective Order)的門檻就比較高了。尤其是這兩個人都是可以互相躲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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